第四十一条

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减少空气颗粒物。

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