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鼓励生产、使用不含挥发性有机物或者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的原料和产品。

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家具生产等行业应当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的产品。

石油化工及其他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改进生产工艺,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的原料和产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