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等日常维护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原油成品油加工企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泄漏定期检测;属于特种设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