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能源消耗及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石油化工企业应当加强可燃性气体的回收。火炬燃烧装置应当用于应急处置,不得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