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大气环境违法信息纳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重点排污单位和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排污单位,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环境警示教育培训。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