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保证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重点污染源在线数据。原始监测记录保存不得低于三年。

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采用人工监测等方式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其它排污单位可以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按照规定自行开展监测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