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每年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主动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管理信息等内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