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排放口应当具备采样和监测流量的条件。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