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气象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空间布局和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划定城市清洁空气廊道保护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城市清洁空气廊道保护区域内应当加强生态修复,严格控制建设大型建(构)筑物,不得建设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