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拟定严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