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拟定严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