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划定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