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要求,确定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确定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