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要求,确定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确定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