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