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