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在广告管理活动中发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等其他广告参与者在广告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