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且当事人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二)通过大众传播媒介首次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但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

(三)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但专利是有效的;

(四)已取得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广告的审查批准文号,但未标注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