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广告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