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