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监测或者接受投诉等途径,发现利用其信息传输、发布平台违法发布、发送广告,或者发布、发送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停止传输等措施予以制止。

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