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广告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防止广告过度,保障居住安宁,维护公共利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