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三章 广告活动第二十六条有效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在电子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视为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当事人提供拒绝继续接受的方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