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涉及金融业务的广告,金融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

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的金融业务广告,应当以显著方式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予以提示或者警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