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房地产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明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位置的,应当准确、清楚,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二)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医疗、体育以及电力、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尚处于规划中的,应当注明;
(三)涉及建筑物本身和环境绿化的尺寸、品质的,应当与实际相一致,尚未建成的,应当与规划设计相一致;
(四)使用建筑设计模型照片或者效果图的,应当注明;
(五)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六)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