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二章 广告内容第十七条有效农药、兽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作出"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表示安全性和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用户、有关专业人员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的;(三)说明有效率的;(四)违反农药、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或者画面的;(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