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

(四)利用患者、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