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二章 广告内容第十三条有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发布前款规定以外处方药广告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