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利用与保护第九条有效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与地下水相关的其他专业规划应当和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相协调。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