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与地下水相关的其他专业规划应当和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