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利用与保护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热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按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