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组织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