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利用与保护第二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请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