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请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