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利用与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使用地下水,不得擅自转供或者改变规定的用途。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