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四)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七)在不影响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科学观测、参观、旅游等活动;
(八)对违反自然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