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指导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水生、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三)承办有关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变更及晋升报批、进入自然保护区许可的审核、审批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有关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五)负责有关自然保护区的对外合作交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节能审查等工作,征得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内的水资源、水土保持和河道的监督管理,履行河长制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相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