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条有效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承担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主体责任,采取有利于保护和发展自然保护区的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