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采暖费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分户供热前,因热用户所在单位欠缴的采暖费,由供热单位向其所在单位追缴。供热单位不得以单位欠缴陈欠采暖费为由拒绝供热。热用户更名的,原热用户应当在办理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个人应缴采暖费,协助理清陈欠采暖费债权债务关系。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