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采暖费。供热价格和采暖费计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