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第二十七条有效新建绿色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洗车用水等应当选用节水器具,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鼓励新建绿色建筑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配建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系统,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