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绿色建筑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发布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淘汰技术与产品目录。

鼓励绿色建筑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自愿申请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的认定与推广。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优先采用绿色建筑认定与推广的技术及产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