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新建绿色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洗车用水等应当选用节水器具,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鼓励新建绿色建筑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配建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系统,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