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镇规划区内绿色建筑应当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开发地下空间。鼓励城市相邻地块地下空间互连互通。城市、镇规划区应当结合实际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立体交通和雨水综合利用等系统。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管线应当进入管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