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水上餐饮、水上娱乐等经营性项目;(三)放养畜禽、人工养殖;(四)旅游、游泳、垂钓;(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