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十九条有效水库型、山塘型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