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水上餐饮、水上娱乐等经营性项目;

(三)放养畜禽、人工养殖;

(四)旅游、游泳、垂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