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四)设置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五)运输剧毒化学品及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六)使用农药;(七)从事取土、采砂、采矿、采石等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