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军地协作共管第四十三条有效经与主管军事机关、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协商,军事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可以利用军事训练场地、设施,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后备力量训练等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