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军地协作共管第四十二条有效因实施军事设施保护措施对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造成影响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措施;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