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军地协作共管第四十四条有效军民共用机场、港口、码头的有关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定期交流制度,完善合作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解决军事设施运行、保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