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军地协作共管第四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在组织开发建设活动时,应当对军事设施予以保护。有关主管军事机关和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主动介绍军事设施的基本情况和具体保护要求,并提供除涉及军事秘密以外的军用管线、机场净空、电磁环境等技术资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