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项目以及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